步丽君:
本院受理申请人鹤岗市隆鑫洗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华声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人书面申请追加你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被执行本溪华声铸造厂系你个人独资设立的企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你为被执行人,你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1,075,738.60元范围内向申请人清偿债务,并需继续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本案诉讼、执行费。若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