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
本院受理申请人黑龙江省丰兴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兴安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执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履行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黑龙江省丰兴米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64,000.00元;(2)向黑龙江省丰兴米业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诉讼费3580.00元;(4)申请执行费2413.7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