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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申请执行张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1-06 13:44:20


张虹: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兴安商初字第 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116号执行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七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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