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民申请执行谷汉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公告】
作者:郑学丽 发布时间:2016-10-20 11:23:08
谷汉红: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玉民申请执行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4)兴安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执102号执行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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