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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民申请执行谷汉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22 09:59:56


谷汉红: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玉民申请执行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4)兴安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102号执行裁定书之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期间将持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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