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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辉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15 14:16:33


刘洪辉: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3)兴安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执179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在你中国工商银行卡内扣划11065.00元,本院已结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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