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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13-04-02 12:36:41




一、 刑事自诉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刑事自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属于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2 属于本院管辖;



  3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4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决定。



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 受案范围: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3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责任编辑:郑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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