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贵祥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作者:郑学丽 发布时间:2016-11-30 16:32:12
齐贵祥: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4)兴安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执19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期间将持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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