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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晶全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29 12:41:01


胡晶全: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5)兴安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执18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在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扣划3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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