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桂杰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作者:郑学丽 发布时间:2016-11-29 16:31:45
孙桂杰: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3)兴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执18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在你中国工商银行卡内扣划700.00元,在你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里扣划126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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