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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明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12 15:26:02


李月明: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3)兴安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17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期间将持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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