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含:
本院受理申请人史丽萍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兴安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电话通知你到本院领取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你至今未到本院领取,亦未向申请人自动履行,本院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