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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玉书申请执行鹤岗市兴安区振兴日杂商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11-04 12:00:48


邢荣臻、李宾梅:

本院受理申请人杨玉书申请执行鹤岗市兴安区振兴日杂商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鹤劳仲字(2016)第6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追加你二人为被执行人,冻结李宾梅银行存款71199.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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