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王丽秋、赵庆珍与孙景太、马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马春梅名下的房屋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上述财产。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财产范围及价格
1、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马春梅名下位于鹤岗市兴安区新农村兴东小区综合住宅楼3号楼010102室、建筑面积116.19平方米(另有80平方米无产权地下室)房屋一户;11.9万元。
2、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马春梅名下位于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九洲兴盛组团9号楼三单元505号、建筑面积为71.36平方米住宅一户;9.14万元。
二、变卖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三、竞买方式
有意竞买者持本人身份证到本院执行局提交申请书,缴纳保证金5000元,办理登记手续。
四、变卖方式
以最先持相关证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交纳保证金并在一周内支付全部价款的申请竞买人为买受人。
联系人:李瑶
电话:0468-3621721 13329588882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地址:兴安区兴东路1号。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