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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应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16-02-29 12:51:51


 

【案情简要】

201487日,被告靳某某驾驶黑XXXXXX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安区兴安台北桥信号灯时,与原告王某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在鹤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7天,支付医疗费用30,651.00元,其中被告靳某某垫付23,000.00元。原告伤情经鹤岗市天正司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构不成残;2、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八个月;3、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此起事故经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靳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靳某某所有的该肇事车辆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因自己的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靳某某将原告撞伤,故对原告所受伤害应负赔偿责任。因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靳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且原告所骑乘的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辆,故被告靳某某及原告王某某对原告的损失分别承担80%20%的赔偿责任;被告靳某某所有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告及被告靳继旺按责任比例承担。

【法理依据】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于案件中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交纳了交强险,在责任划分过程中,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由原被告双方在各自承担的比例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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