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辖区内涉诉弱势群体能够正常参与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兴安区人民法院采取四项举措援助弱势群体涉诉。
一是坚持“从简从速立案,方便群众诉讼”的原则,全面落实我院三项承诺要求:“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
二是对涉诉的孤寡老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口头立案,必要时可登门立案,开展巡回审判,到社区巡回审判点或者当事人家里办理案件,最大限度的维护弱势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涉及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的案件优先办理立案手续,情况特殊时依法及时采取先于执行的诉讼保全措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积极提供帮助和救助,依法缓、减、免诉讼费。
四是进一步完善导诉制度,做到“一杯茶、一张椅、一个笑脸”的“三个一”服务。由导诉员负责解答当事人疑问,对立案所需要的相关程序和文字资料,进行“一次性告知”服务,避免增加弱势群众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