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一案尘埃落定,判决撤销赵某原判的缓刑部分,即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新罪交通肇事罪判处的三年七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赵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将被害人朱某、李某撞伤,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车辆的挂靠单位、保险公司、实际车主、被告人列为共同被告人。经过近2个月的调解,保险公司与实际车主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了赔偿款,本院同时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判决,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宣判后,被告人服判,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