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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庭审中毁灭证据法院依法惩处

  发布时间:2015-04-03 10:30:16


2015年3月兴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一案,庭审中被告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欠条)抢夺撕毁。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本案中被告毁灭欠据,因欠据系本案中的重要证据,被告将其撕毁属于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故本院给予被告15日拘留处罚;《民事诉讼证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且该证据内容不利于持有人,可以推定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原告的证据被被告抢夺,应认定该证据由被告持有,现被告不向法院提交,根据该规定推定原告主张被告欠款金额成立,法院按原告陈述的欠款金额予以认定,并判决被告限期偿还。现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郑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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