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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刀反刺行凶者法律定性

发布时间:2012-06-12 10:08:37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正确实施正当防卫不仅有利于制止和预防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是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因而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十分必要。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怎样判定呢?这要对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各种条件作具体分析。

案例:2010823下午3许,王某在自家附近食品店玩麻将时,被害人张某携尖刀来到店内,用手摸王某头部一下,王某说:“你别闹。”张某说:“谁和你闹。”随后王某站了起来,张某用尖刀刺王某胸部一下(未伤到身体),王某便与张某抢刀,二人厮扯到店门外,王某将尖刀夺下,随即向张某左胸部刺了一刀,张某倒在地上,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围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行为,同时也是支持被侵害公民与侵害人进行斗争的有利措施,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必须要正确地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正当防卫行使不正确,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为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防卫意图:即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防卫意图又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两个方面的内容,防卫认识是产生防卫意图的前提,防卫目的是防卫意图的核心。首先,防卫认识就是行为人对与防卫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主观反映。其次,所谓防卫目的,是以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为内容的。防卫目的是确定防卫意图的关键,它决定着防卫意图的正当性。

2.防卫起因:指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不法侵害的含义,刑法中并未给出明确的解释,一般认为应具有三方面的特征:1、侵害性。侵害是一种具有积极攻击性,并有可能会造成损害的行为。2、违法性。中国《刑法》第二十条中的“不法侵害”一词并不只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应当包括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或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无责任能力人具有侵害他人的权力,只是规定了无责任能力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的这一规定也说明无责任能力人可能会产生侵害他人的行为。3、可制止性。可制止性就是致使不法侵害得以停止,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减少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3.防卫对象:指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及于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如果针对不法侵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亲友进行防卫,不仅不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可能产生新的不法侵害。

4.防卫时间:指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对不法侵害的“开始”,一般应以着手实施为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5.防卫限度: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只有在这个限度内,防卫行为才成其为正当防卫,才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超过了这个限度,防卫行为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是一种有害于社会、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防卫过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情况,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伤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其定义来看,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的行为,和正当防卫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因为其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也是防卫过当不同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追究防卫过当人刑事责任的基础。

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1、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2、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3、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

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一般原则,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是例外。防卫行为构成为防卫过当,其前提条件,必须具备正当防卫性质。也只有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出现防卫过当之情形。防卫挑拔、不适时防卫、假想防卫之所以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这些行为本身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之范畴。防卫过当就其本质而言,仍属于正当防卫性质。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虽然超出了必要限度,但其防卫的性质并不因此而改变。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防卫过当必须负刑事责任,事关罪与非罪的根本界限。但二者并不是相互对立的,正当防卫一词中的“正当”,是针对防卫权的行使而言的。在一定情况下,当行为人依法行使防卫权时,其行为性质就是正当防卫,反之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防卫过当的实质,仅仅是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非防卫人在当时情况下无权行使其防卫权。既然有防卫权,其行为性质就属于正当防卫。正因为如此,刑法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行为的处罚比较宽容,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处罚减、免之依据,在于防卫人行为性质仍属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在一般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应负刑事责任,这一负刑事责任的正当防卫的表现形式,就是防卫过当。将防卫过当视为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树立起正当防卫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的思想,有助于我们防止先人为主,将防卫行为与正当防卫二者割裂开来。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只要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本人以及他人的合法权利,防卫的对象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管造成何种侵害,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在此基础上,再去分析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此正确思维,对防卫正当与过当所掌握的尺度就比较宽松,就不会轻易作出防卫过当的结论。

普通防卫的合法成立,要求防卫强度必须与不法侵害强度大体相当。对防卫相当性的判定,以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相当”的界限,以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其合法上限。防卫行为只要没有明显超过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为相当。对必要限度的判定,应当从具体案件的实际出发,全面考察防卫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防卫客观条件;考察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缓急、侵害者的各种情况如人数、体力、工具、强度等不法侵害方面的情况;考察防卫主体的体力、智力、分析判断能力、气质类型,参加防卫的人数、防卫措施及造成的后果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等防卫方的情况,具体分析,综合判断。

通过直接考察防卫人期待可能性的有无来判断防卫限度,要求在确认防卫限度时就不能局限于防卫行为本身,而应考虑到防卫人在防卫时的具体客观环境,除考察防卫人在行为时客观条件的特殊性外,更应关注客观环境对防卫人主观意志的影响程度,评价其在当时作出适度行为的可能性。德国学者指出:“人在作出决定的瞬间其行使自由幅度的可能性,受到许多客观性因果因素所限制,如年龄、性别、出身、经历、疾病、气质、气氛、疲劳度、兴奋度、激情、国民性甚至涉及风土、气候等”。在正当防卫中,防卫人如果处在一个极其急迫的环境中,其心理受到的压迫很大,面对如此短暂的时间和如此之多的意决事项,要求其立即判断不法侵害的强度,继而选择恰当的防卫方式与工具,并准确控制防卫强度、避免不应有的损害,“其期待可能性比在其他场合具有明显的减低或者完全被压制了”,故对防卫限度就应适当放宽,不能要求太过于苛刻。

四、案件分析

本案例中王某的行为的性质争议颇多,一种观点认为其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虽然王某将刀夺下,但行凶行为并未停止,张某扔继续抢刀,意图继续实施伤害行为;一种观点认为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王某将刀夺下,张某已经丧失对王某造成严重伤害的可能,危险性降低,王某无需以反刺张某来制止其行为,完全可以采取其他程度较轻的措施制止,故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笔者认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属防卫过当。综合分析其行为,张某持刀欲伤害王某,此时王某可进行无限防卫,造成张某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其采取的行动是夺刀,并夺取成功,这时,张某对王某的危害程度已经大大降低,已经不能严重威胁到王某的人身安全,此时张某去夺王某手中的刀,已经转换为一般的人身侵害,王某完全可以采取相对和平的方式进行防卫,如:将刀扔掉、将张推开、向人求助等,但其采取的是用刀返伤张某并致其死亡,这就已经严重超出了防卫的界限,已经不适用无限防卫了,故应认定王某行为是故意伤害。

防卫行为与其引起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品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各自有其独立的因果关系。防卫过当是过当行为和过当结果的统一,而正当防卫是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的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个防卫行为性质的界定应结合防卫人的行为独立地来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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