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向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2011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鹤岗市兴安区居民王某家附近,看见王家南侧门房大门未锁,便产生盗窃之念。张进入王家盗得现金1,650.00元、钻石戒指一枚、苹果牌手机一部、暴龙牌女式眼镜一副、菲安妮牌长款钱包一个、女式背包一个、女式拎包一个,所盗财物折合人民币10,680.00元。张携带所盗财物逃出王家院外,被王某及家人追上将其抓获。所盗财物均已被收缴返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曾两次被判处徒刑,释放后不满五年又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应予惩处。鉴于本案赃款、赃物均已返还失主,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某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