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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3-07-25 11:04:14


近年来,我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工作,积极采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在组织领导、制度保障、选任把关、教育培训、陪审员作用发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发挥了陪审作用。

一、陪审员基本情况

兴安区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14人,其中9名女陪审员,党员12人,非党员2人,50岁以上5人,40岁至508人,40岁以下1人,本科以上学历12人,专科2人,机关事业单位10人,学校3人,企业单位1人。

二、具体做法

1、高度重视陪审工作,规范日常管理。我院成立人民陪审员联络组,由立案庭庭长谢峰华担任组长,负责日常协调和联络。专门设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订阅了《人民法院报》、《黑龙江审判》、《兴安法魂》等报刊杂志。积极向筹备专项经费,为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物质保障。对部分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及时按照规定兑现补助,全年共累计筹款8万余元。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履职水平。我院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去年我院陪审员接受我院法官指导培训学习了《刑诉法》、《民诉法》等新修订法律法规4次,特别是通过资深法官结合案例讲授审判技巧,效果明显。

3、积极参与陪审,努力发挥作用。2012年度,我院采取随机抽调的方法确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制度,全年所有合议案件均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共审案件136件,出色的完成了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去年全年,我院共有2名陪审员陪审案件达到20起以上,分别为戚秋雪23件,和王淑霞31件,其余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均在20件以下,全年共参加陪审案件136件,调解案件112件,均为普通程序案件,未参与申诉案件及信访、立案、执行案件,陪审员均能积极主动的在庭前阅卷、分析、参与法庭调查、调解,为案件的顺利结案做出了积极地贡献。。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还不太了解,当事人对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

二是“陪而不审”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敢大胆参与审理,发表个人意见,而仅把出庭作为一项义务。由于人民陪审员有关法律知识和庭审驾驭能力的欠缺,实际庭审中很少发问。多数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时缺乏独立见解和审判,而只是附和法官的意见,形成事实上的陪而不审。少数陪审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没能很好地履行职责。

三是人民陪审员的使用不平衡。我院14名陪审员虽然均参加了案件审理,但是有的一年只参与几件,有的一年几十件,分配不均衡;有的陪审员只陪审民事案件,对其他案件不是很了解;现有的陪审员对案件审理有所帮助,但由于其个人原因不能随时参与庭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对人民陪审员管理有待加强,监督不到位,缺乏有效地考核管理机制。

四、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切实维护司法民主和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为人民陪审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也要相应支持陪审员工作,保证履职的时间和精力。

2、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因此,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审判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审能力。认真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对典型案例的研讨,提高陪审员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

3、规范管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陪审员职责,规范参审程序,发挥陪审作用。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不同分类,从相关大类中随机抽取。对庭审安排要提前告知陪审员,使陪审员做好时间安排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参审与工作两不误。对无故推脱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约束。

4、完善机制,强化保障。建立定期向人大汇报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制度。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完善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调动陪审员工作积极性。对长期无法正常履职的陪审员,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重新组织选聘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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