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构成社会最基本的单位,主要依靠婚姻关系来维系。婚姻案件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由此可见,在现阶段,离婚已不再是一个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为此,笔者以兴安区人民法院为例,对该院近六年来的离婚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基本情况
2003年以来,兴安区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受理大量的离婚案件。2003年收105件,结105件,其中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63件,占结案数的31%;2004年收124件,结124件,其中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74件,占结案数的33%;2005年收171件,结171件,其中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91件,占结案数的34%;2006年收174件,结174件,其中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97件,占结案数的35%;2007年收183件,结183件,其中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102件,占结案数的36%;2008年收203件,结203件,其中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134件,占结案数的44%。
二、离婚原因
经对兴安区人民法院所结离婚案件的阅卷分析统计:
1、离婚者年龄结构为:30岁以下离婚人数占35.62%,30-40岁之间离婚人数占55.62%,40-50岁离婚人数占6.88%,50岁以上离婚人数占1.88%。从以上数字中可以看出中青年离婚现象比较突出。
2、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引发离婚的占21.79%。离婚者身份为:农民占离婚人数的67.92%,无业人员和下岗工人占16.35%,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占离婚人数的6.25%,其他占离婚人数的9.43%。从以上数字中可以看出农民和收入不稳定以及低收入家庭矛盾比较突出。
3、由于双方均外出务工,共同生活时间少,缺乏理解和沟通而引发离婚的占12.82%。如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1995年相识恋爱,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各自外出务工,彼此缺乏沟通,感情逐渐淡漠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由于一方长期外出,又不与家庭联系,漠视家庭责任和夫妻感情而引发离婚占8.97%。如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离婚案,被告曹某于2000年外出打工后杳无音信,从未与家人联系,显然已对家庭漠不关心。
5、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而离婚的占18.58%。如原告唐某与被告杜某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后原告曾要求解除婚约,因双方在经济赔偿上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原告于2002年10月外出务工后,未再与被告共同生活。
6、婚姻基础好,但婚后不注重培养感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离婚的占5.76%。如原告李某与被告束某于1992年10月相识恋爱,1993年结婚,1994年生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于2002年正月外出务工,被告与同年到外地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双方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感情破裂。
7、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而离婚的占5.76%。如原告方某与被告檀某于1994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3年,被告与另一女子恋爱,并将该女子带回家与原告协商离婚,协商不成后,被告离家出走,不知去向。
8、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占3.84%。如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双方于1989年登记结婚,一开始,夫妻感情尚可, 2005年11月原告同学聚餐,被告产生猜疑,双方发生争吵、打架,造成原告身体轻微伤。事后,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不予原谅。
9、再婚,缺乏了解而离婚的占5.76%。如原告吴某与被告苏某于2002年结婚,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未生育子女,亦未添置共同财产,2008年原告起诉离婚。
10、无端猜疑,不信任对方而导致离婚的占4.48%。如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1989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嗣后,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而争吵、分居,导致感情破裂。
11、一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犯罪、好逸恶劳等恶习,导致离婚的占3.84%。如原告董某与被告朱某于1996年相识恋爱,1997年结婚,后被告外出务工,在外出务工期间被告染上吸毒恶习,2002年,被告又因盗窃罪被判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12、双方年龄悬殊,无共同语言而导致离婚的占2.56%。如原告马某1968年生,被告方某1957年生,原告十六七岁即按农村习俗与被告同居生活,共同生活后,因无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13、一方或双方家庭成员干涉而导致离婚的占1.92%。如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2002年登记结婚后,与原告父母住在一起,因婆媳关系不好而引起夫妻关系恶化,经常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14、为子女抚养或未生育子女引发矛盾而离婚的占1.28%。
15、一方患精神分裂病等疾病而导致离婚的占1.28%。
16、因其他家庭琐事、无效婚姻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离婚的占1.36%。
三、解决离婚现象突出的对策与方法
1、不断进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基本原则,即“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功能,多进行正面和传统美德教育,告诫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人们要谨慎择偶,牢记结婚只是婚姻的开始,要善待婚姻,要象对待自己的工作一相小心经营自己的婚姻,要自觉抵制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时刻反省自己对家庭、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要能够正确的处理家庭、子女和老人的关系,要相互信任,相互帮扶,手牵手一直到老,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忠诚、团结、友爱的家庭美德氛围。
3、法院应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的批评和教育,最好能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庭,以便能通过研究婚姻家庭领域内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法和措施。
4、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和谐对社会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如何有效地促进家庭和谐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上面统计可以看出,机关干部离婚较少,主要原因是收入比较稳定,经济是基础,政府应站在基层群众的立场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政策,提供就业机会,减少失业人口和农民工外出打工而引起的两地分居现象,活跃本地经济,增加广大基层群众特别是农民的收入,改善广大基层群众特别是农民的生存环境,减少离婚人群从而减少社会矛盾,促进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