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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区人民法院整治“庸懒散软”“二十个不准”

发布时间:2014-06-27 10:03:59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深入整治法院“庸懒散软” 行为, 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服务本领和水平,推进我院整体工作迈入新台阶。特制定以下二十个不准行为,以利于全院干警在工作中遵守。

一、 不准法警在安检中擅自离岗、缺岗和漏岗;

二、 不准法警因责任心不强,导致当事人或社会人员带刀具进入法院;

三、 不准法警不着装或着装不整齐上岗;

四、 不准法院工作人员不着装、着装不整齐接待当事人;

五、 不准法院工作人员带情绪接待当事人;

六、 不准法院工作人员因群众意识淡薄、服务意识差,导致对待当事人,门难进、话难听、脸难看,作风粗暴,服务态度差,故意刁难现象发生;

七、 不准法院工作人员(含招聘人员)不遵守上下班时间,迟到早退,无故旷职,随意脱岗;

八、 不准法院工作人员(含招聘人员)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玩电脑、扑克、麻将,打游戏,唠闲嗑,工作拖拉,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

九、 不准法院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办案不讲标准、不讲效率,工作被动应付,案件质量不达标,工作敷衍现象发生;

十、 不准法院工作人员工作中不讲团结,搬弄是非,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

十一、不准工作时间及中午饮酒,不准着装去酒店、公众集聚场所;

十二、不准不着装驾驶警车,不准公车私用,不准驾驶警车去酒店和娱乐场所;

十三、不准参与赌博,不向当事人泄漏案情、通风报信,以及通过其他方式泄露审判秘密,不给律师介绍案件,不接受当事人及律师吃请;

十四、不准执行人员在执行中采取方法过于简单、粗暴、野蛮和案件久拖不执、久拖不结及消极执行;

十五、不准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和案件处理中,态度生硬,审查复查工作不细,造成上访缠诉案件发生;

十六、不准不着装、着装不整齐开庭,开庭要准时、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进出,不打手机,不唠嗑,不化状,更不准酒后开庭;

十七、不准以各种名义向当事人乱收费,乱拉赞助,不准与当事人一起上歌厅、酒吧、洗浴等高消费场所;

十八、不准在外出办案过程中,违反“禁止三同”等廉政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吃请或参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律师)支付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十九、不准以案谋私,徇私枉法,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不准借办案之机与当事人经商做买卖,或与涉案人建立商业关系;

二十、不准无故不参加上级部门及本院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有事请假。不准以各种理由拒不完成或消极完成院里交办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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