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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从严查处法院工作人员九种违纪违法行为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4-07-11 09:54:56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法委四个一律及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等规定,对全省法院工作人员下列行为从严查处;

    一、接受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受未退从事审计、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钱物、请吃、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利益的。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以及向律师借钱、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以及为案件当事人推荐、指定资产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

    四、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五、滥用审判和执行职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六、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事实枉法裁判的。

    七、故意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

    八、利用司法职权或其他职务便利从事经营活动谋利的。

    九、业外活动中不遵守社会公德、法纪,严重影响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形象的。

   对存在上述九种行为的法院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纪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同时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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