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教育是法院队伍建设的基础,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学习、抓教育,抓思想改造、抓观念转变,着力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
要增强反腐倡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反腐倡廉形势,明确提出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要求与主要任务,深刻阐述了新时期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基本要求和工作重点。我们法官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牢记提高执政能力,切实做到发展一方、造福一方;始终牢记树立正确政绩观,切实做到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始终牢记树立正确利益观,切实做到为民谋利、无私奉献;始终牢记求真务实,切实做到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始终牢记严守纪律,切实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在省法院第四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张立勇院长要求全省法院强化廉政教育,在筑牢党风廉政建设“生命线”工程上狠抓落实;加大落实“五个严禁”督查力度,在监督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工作上狠抓落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在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上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在净化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廉洁上狠抓落实。
要强化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政法干警和人民法官,只有政治觉悟先进、理想信念坚定,才能迸发出极大的政治热情和工作干劲,才能顶得住各种腐朽思想的冲击。而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腐化变质,就是从不注意学习开始,逐步放松自己,最终导致理想信念大厦崩塌的。山东泰安市委原书记胡建学,所谓的“大师”预测他“有当副总理的命”,但命中缺“桥”,于是他就下令将国道改线,在水库上架起一座桥。他之所以会犯这么严重的错误,深层次原因还是缺乏改造主观世界的自觉性,在党性和世界观上出了问题。今年,我们要扎实开展“法官信仰、法官精神、法官形象”大讨论活动,自觉加强政治锻炼、党性修养,加强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改造,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真正做到“善谋大事,乐办小事,常办实事,多办好事”。要始终保持蓬勃朝气,以“流水淘沙不暂停,前波未灭后波生”的博大胸襟,拼搏进取,奋发有为;要始终保持昂扬锐气,以“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的胆魄气度,开拓创新,知难而进;要始终保持浩然正气,以传统美德做人,以先进理念做事,以平民心态做官。
要开展反面警示教育。唐太宗李世民说过“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这对后人很有借鉴意义。去年以来,我们组织收看一系列警示教育片,同志们一致反映,警示案例很受教育,震撼灵魂。从这些警示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腐败分子觊觎的无外有四点:一是当官只为求升迁,为捞取所谓“政绩”,不惜损害群众利益;二是当官只想做老爷,对群众的冷暖疾苦漠不关心;三是当官只管谋私利,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四是当官只图享清闲,不了解群众愿望,不愿做、不敢做、不会做群众工作。同志们如果不注重从反面教材中汲取教训,不注意从别人跌跤的地方警示自我,不善于从腐败行为中透视本质、明辨是非,总是摆出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必然导致悲剧的重演。
要认真执行“五个严禁”。最高法院发布“五个严禁”,要求“严禁接受当事人、有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交往;严禁插手过问非自己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省法院发布《关于认真落实‘五个严禁’的实施细则》,对确认、查办和追究“五个严禁”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五个严禁”针对司法腐败的易发、高发领域,作出禁止性规定,既是一条约束法官行为“高压线”,更是一块保护广大干警的“护身符”。我们要以学习、宣传和落实“五个严禁”为重点,警醒教育干警,规范司法行为。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加强干警的任前教育、晋升教育、轮岗教育和“过节”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高压不断;要对外公布,接受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群众举报,查处违纪行为;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查处情况,增强工作透明度。按照“五个严禁”的要求,凡是不适宜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业务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党政纪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凡是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干扰办案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法院将组织专人接受举报、明察暗访,对于“五个严禁”措施不力、失察失管,问题严重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全市法院予以通报。
要深化审务公开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今年,我们深化审务公开的重点是推行裁判文书公开上网,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按照省法院的要求,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将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为配合这项工作的开展,我们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判后答疑制度、质量评查制度、监督纠错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群众上网查询裁判文书提出的评判意见、提出的种种质疑,我们要高度重视,认真给予答复和解释;对于确实存在瑕疵的,要及时启动评查机制,切实加以补正;对于有证据反映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立案调查、严肃处理,并向反映人进行反馈和答复。
要畅通民意沟通协调机制。民意是司法审判获得正当性的社会心理基础。我们在司法审判中要注重参考民意,促使审判更加贴近民意,更加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和认同。一是构建民意采集机制。要经常深入社区、乡村、企业、学校,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要考察和搜集风土人情、民俗习惯、乡规民约,作为裁判案件的参考。二是构建民意甄别机制。民意自身具有非理性、多变性,我们应当进行甄别性地吸收,吸纳有效民意作为裁判的参考,绝不能事事顺从民意,导致司法媚俗化。三是构建民意吸收机制。要通过事实认定、情理论证、法条解释、调解运用等形式,在自由裁量权之内参考和吸纳民意,使裁判符合朴素的善恶、对错标准,符合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