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汉族,峻德煤矿工人。
被告赵立君,男,汉族,峻德煤矿工人。
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二人均为峻德煤矿工作, 2011年7月13日21时许,原、被告在峻德煤矿井下因工作安排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撕要,二人均受伤,其中刘某受伤较重,被诊断为左耳外伤,传导性耳聋,右颜面挫裂伤,头皮、左上臂挫伤,在人民医院住院50天。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此案后,数次主持双方调解,但因为双方同在一个单位,此次打仗损了双方的面子,二人情绪激动,矛盾大,互不让步,因此未能调解成功。在这种情况下,主审人转变思路,抓住双方同在一个单位的特点,找来二人单位领导,参与调解,在单位领导的参与下,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化解了矛盾,案件也以调解结案,赔偿款已经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