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被告杜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2011年10月12日9时许,被告杜某某驾驶东风日产牌客车将原告王某某撞伤,经交警事故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
法庭受理此案后,发现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主要原因在于:“被告杜某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但保险公司对理赔不积极,造成矛盾激化”。审判人员在了解此情况后,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出来后,立即组织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成达一致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矛盾,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峻德人民法庭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