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规章制度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开庭纪律概要

  发布时间:2014-02-24 10:35:28


 

一、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三、法庭下面应当悬挂国徽。

四、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五、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六、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七、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八、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九、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十、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十一、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