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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上限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9 14:49:13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际,现将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向社会公告如下:   

每名人民陪审员2026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为2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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