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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区人民法院采取主要债权人推荐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

发布时间:2024-05-28 11:04:50


近日,兴安区人民法院创新破产管理人选任模式,首次根据主要债权人推荐方式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高效推动了破产案件审理进程。

鹤岗市某纸制品厂(以下简称某纸制品厂)因经营管理不善,自2017年起拖欠大量债务,涉诉金额高达300多万元。经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对其所有的厂房进行拍卖抵债,某纸制品厂仍下欠30多万元债务不能清偿,但该公司早已停产停业,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涉案债权的执行程序均已终结。2024年5月,主要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同年5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某纸制品厂的破产审查,并根据主要债权人推荐,同意由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管理人也出具承诺函,同意为破产程序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兴安区人民法院探索允许主要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模式,能够有效提升债权人等市场主体的参与度和满意度,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降低破产成本,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进一步推动破产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的“更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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