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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执行和解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上门拘传!

发布时间:2024-11-07 15:45:01


“执行和解”本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保证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双赢”良策,然而,有些被执行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后,却将此当作逃避、拖延执行的“避风港”。近日,一起时隔一年尚未履行给付义务的执行案件在兴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成功履行,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从事煤炭零售工作,2023年,被执行人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某向付某某购买煤炭用于粮食烘干,却始终没有给付付某某8.1万元的购煤款,无奈之下付某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孙某某给付所欠款项8.1万元,但孙某某未按要求给付款项,付某某便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孙某某给付欠款。经执行法官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约定孙某某先行给付3万元,其余款项分期履行,但孙某某给付1万元后便再无下文,再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都一年多了,孙某某还欠我4万多不还,我实在是没办法了……”,讨要欠款无果后,情绪激动的付某某找到执行干警,申请执行剩余欠款。

执行干警为帮助付某某尽快拿到剩余的款项,立即与被执行人孙某某进行联系,对孙某某之前拖延执还款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孙某某进行了耐心地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但孙某某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数次劝说无果后,执行干警驱车前往孙某某住所地,准备将孙某某拘传至法院,慑于法律的威严和即将到来的强制执行措施,孙某某终于表示愿意还款,但希望付某某能够减免一些欠款或以物抵债。执行干警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双方协商一致,孙某某当场给付付某某欠款3.5万元,剩余的欠款付某某自愿放弃,至此,该起执行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执行和解是什么:执行和解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间纠纷即全部处理完毕的制度。  

如果被执行人拒不还款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被执行人拒不还款会有哪些法律后果:如果义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仍可采取正常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司法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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