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可偏有些“玩家”“吃货”,为了个人爱好、口腹之欲,心存侥幸对野生动物下手。近日,兴安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了两起非法狩猎案件,判处有罪人数三人。
案件一:非法猎捕苏鸟案
被告人郭某喜欢逗鸟,遂使用滚笼在自家楼下捕猎苏鸟七只。经鉴定,郭某所捕获的苏鸟为白腰朱顶雀,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

经审理,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最终以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的刑罚处罚。
案件二:非法猎捕狍案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喜好“野味”,利用自制工具钢丝套猎捕野生狍一只。经鉴定,该狍为偶蹄目鹿科狍,同样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

经审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认罪认罚,最终分别以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处罚。
法官提醒
野生动植物具有生态、资源双重属性,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对改善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戒,遵纪守法自觉做到不猎捕、不交易、不食用野生动物,呵护鹤岗生态环境,以实际行动守护好绿水青山,共同创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和谐宜居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