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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宽与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05 11:01:46


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荣宽与被执行人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鹤劳人仲字(2014)第15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4)黑0405执恢19号限制消费令,本案未执行完毕前,你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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