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宽与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02 10:56:34
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荣宽与被执行人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鹤劳人仲字(2014)第151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黑0405执恢19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给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24499.43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67.49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