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元明与被执行人牛继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6 10:52:32
牛继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元明与被执行人牛继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黑0405民初379号、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4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依据内容为“被告牛继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元明吊车租赁费5.7万元,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全部租赁费时止。”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5日首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向查控网络提交查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保险、不动产、民政信息进行查询,仅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极少量银行存款,已经扣划;本院向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向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信息和股权信息;本院向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本院向鹤岗市社保局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社保缴纳信息。本院委托哈尔滨市阿城区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社保公积金,均未查得相应信息和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且列入失信名单。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4月,本院在对终本案件查询中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于2024年4月7日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执行中,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再次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再次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统一本院再次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7612.50元,首次执行到位338.54元,第一次恢复执行到位7097.55元,未执行50176.41元。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七醯谝豢畹冢ㄊ唬┫詈汀蹲罡呷嗣穹ㄔ汗赜谑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订)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0405民初379号、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4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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