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公开 -> 公告公示

赵元明与牛继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2 16:34:02


牛继德:

申请执行人赵元明与牛继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405民初379好民事判决书、(2022)黑04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黑0405执恢7号传票,于2024年6月18日8时40分到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