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元明与牛继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2 16:34:02
牛继德:
申请执行人赵元明与牛继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405民初379好民事判决书、(2022)黑04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黑0405执恢7号传票,于2024年6月18日8时40分到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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