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元明与被执行人牛继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5 16:32:15
牛继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黑0405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2022)黑04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元明与被执行人牛继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黑0405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之二,扣划被执行人牛继德名下流动资产7079.5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