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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元明与牛继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9 16:30:54


牛继德:

申请执行人赵元明与牛继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405民初379好民事判决书、(2022)黑04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黑0405执恢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牛继德给付申请人赵元明57273.96元;执行费759.1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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