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
本院受理申请人白凤英与被申请人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黑0405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黑0405执保22号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预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自动向申请人白凤英缴纳剩余应给付案款、执行费及案件受理费,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对你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