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飞: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闫玉春与被执行人高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黑0405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依据内容为“被告高飞偿还原告闫玉春货款500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30000.00元,于2022年元旦前给付20000.00元;原告闫玉春律师费等讨要欠款费用6475.00元,由被告高飞承担”,因被执行人高飞未足额向申请人履行,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既未依照本院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向查控网络提交查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保险、不动产、民政信息进行查询,查得部分存款,本院已经扣划;本院向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向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信息和股权信息;院向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院向鹤岗市社保局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社保信息。本院已经至被执行人登记的地址调取,发现无人居住、房屋系毛坯未装修;本院通过峻德路派出所查询被执行人现登记的居住地,获取地址经调查后已无人居住。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且在首执案件中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首次执行后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4年4月依职权再次启动查询,查询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多次冻结,但有一账户内尚有余额,本院恢复执行程序扣划该部分资金,再次完成线上线下调查后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再次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7000.00元,首次执行1005.90元,第一次恢复执行9826.64元,未执行6167.46元。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本院(2021)黑0405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高飞借款合同15994.10元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