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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闫玉春与高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9 13:59:27
高飞:
申请执行人闫玉春与高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405民初656好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黑0405执恢6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高飞给付申请人闫玉春15994.1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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