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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案外人)魏熔与申请执行人安邦、被执行人史金鹏、魏宇弘泽执行异议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7 16:52:07


史金鹏:

本院受理异议人(案外人)魏熔与申请执行人安邦、被执行人史金鹏、魏宇弘泽执行异议一案,异议人(案外人)魏熔对本院作出的(2021)黑0405执1130号之九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黑0405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一、撤销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405执1130号之九执行裁定书;二、中止对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会展新城冬奥村T栋1单元13层5号房屋(面积48.29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黑(2021)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006045号)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依照审判监督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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