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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淑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连吉、高春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3 09:06:47


高春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淑娟与被执行人李连吉、高春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1)黑0405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李连吉、高春宇给付吴淑娟借款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71,850.00元”。本院已执行569.39元,上述款项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21)黑0405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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