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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淑娟与被执行人李连吉、高春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1 08:47:20


高春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淑娟与被执行人李连吉、高春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黑0405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二,扣划你高春宇在银行及网络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7.3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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