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淑娟与被执行人李连吉、高春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4 14:20:33
高春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淑娟与被执行人李连吉、高春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黑0405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冻结你高春宇在银行及网络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2,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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