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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淑娟与被执行人李连吉、高春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4 13:46:17


高春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淑娟与被执行人李连吉、高春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黑0405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黑0405执4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淑娟执行款71850.00元;(2)申请执行费95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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