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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法院分析当前煤矿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09-12 12:54:06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煤矿劳动争议案件18件,占全年受理案件的5.4% 2011年受理案件97件,占全年受理案件的23.2% 2012年受理案件83件,占全年案件的18.9%2010年涉案企业12家,标的38.4万元;2011年涉案企业6家,标的39.7万元;2012年涉案企业15家,标的额198.7万元。近3年来受理的198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只有4件是对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其他案件均为工伤诉讼案件,占收案总数的98%

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是煤矿安全配套设施不完善,一些小煤矿安全设施不配套,安全教育不到位,操作规章不健全,矿难事故时常发生,是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直接原因,同时煤矿企业的工会职能单一,不能代表弱势的矿工追讨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纠纷,以致矿工诉讼案件增加。

二是有的煤矿主为了减少生产成本,不交纳强制性社会保险,待事故发生后又不积极赔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间很漫长,许多当事人选择以较低的赔偿金与煤矿主和解,助长了企业违法、违规的风气。

三是矿工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些工伤原因是矿工自身不按照安全流程操作,不用防护设施或轻信能够避免受伤造成的。

四是监管不力。作为煤矿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存在一些监管不严、应付了事的现象,使一些存在安全隐患、易于发生事故的煤矿继续生产,同时对那些不按照规定与矿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监管部门也疏于管理,以致出现纠纷后不能妥善处理。

五是法制宣传不到位。司法部门平时缺乏深入煤矿企业普法,就法院来说,对煤矿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只是做到来诉就审,没有定期组织法官深入煤矿企业讲法普法,导致一些矿主和矿工法律意识淡薄,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矿主不按法办事,做出蛮横行为,使该类案件逐年上升。

为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案件发生前,加大普法的宣传力度。建议由法院抽调法官定期走进企业,切实对企业管理人员和矿工进行普法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短信、飞信等新媒体的快捷性进行法律常识的普及,以便让更多的矿主和劳动者知道《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方面的法律,同时由法院组织法官充当法制监督员进行监督。

二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针对某一时段特定案件较多的特点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专门的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庭进行攻坚,同时建议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惩处力度,对危害生产安全类犯罪进行严惩,以打促防,以案普法。对劳动争议案件实施“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在案件审结后,及时进行判后答疑工作,对败诉方以案析理,避免矛盾激化,对相关企业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责任编辑:郑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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