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朱文超与被执行人曹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黑0405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黑0405执261号、(2023)黑0405执2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之一,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曹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朱文超执行款人民币14700.00元,执行费120.50元,缴纳诉讼费83.75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