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大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唐勇成、林海亮:
本院受理异议(申请)人陈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大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兴安商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黑0405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陈凯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依照审判监督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