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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大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1 14:01:14



鹤岗市大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凯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兴安商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查控系统查得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09)兴安商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0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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